问:我公司是一家肥料生产企业,收集附近养殖企业的粪便生产生物有机肥在省内销售,请问我公司在省内生产销售生物有机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综上,你公司如取得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符合《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取得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在省内销售生物有机费可免增值税。